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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
2013-05-24 16:42:31 来源:本网综合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陈惠丰
2013年5月20日

我结合十八大报告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论述,重点围绕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的关系,讲两个问题:一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二是如何理解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一、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上个世纪2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人民政协成立、新中国建立前,这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产生形成或者说萌芽阶段。
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孕育产生的。中共中央提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协商民主也可以说是这样一个创造的结果。
这么早就在中国产生这样一种民主形式,其原因主要与中国革命的特点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毛泽东讲的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武装斗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三大法宝、三个特点特别是其中的统一战线,与中国协商民主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中国进入近现代后逐渐演变出一种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阶级结构,使统一战线在中国革命中获得了极大发展。统一战线是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结成的政治联盟,政治协商是不同方面的社会政治代表通过商量讨论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求得一致,因而有统一战线就会有政治协商。
中国革命时期的统一战线主要有两条线,一条是国共合作,包括北伐期间为反对封建军阀进行的国共合作,抗日战争期间为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结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进行的国共合作;一条是中国共产党与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包括一些地主阶级开明绅士的合作,其政治代表主要是成立于抗日战争前后的民主党派。这两条线互相交织,有多种形式,如国民党政府主导的,不仅有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还有曾开过多次的“国民参政会”;在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则有在政权中实行的“三三制”等。中国共产党在同其他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合作过程中,开始形成协商民主的思想。当时的毛泽东提出,中国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主张建立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在根据地政权中实行的“三三制”,就是这种思想的实践,可以说是我国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
应当看到,当时中国共产党确实曾希望通过建立联合政府、采用政治方式解决中国的问题。因此在重庆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签订了关于政府组织、国民大会、和平建国纲领、宪法草案、军事问题等五项协议。但由于蒋介石坚持独裁统治,撕毁政协协议并发动了内战,导致最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用武力推翻了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尽管政治协商会议的协议没有实现,但这种各党派协商国事的民主形式却在全国人民心中留下了深刻影响。因此,1948年4月30日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时,中共中央在宣布自己建国大计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仍继续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隆重召开,并担负起了协商建国的历史伟业。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认为,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作为与国家制度相联系的人民民主,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也标志着新中国协商民主的产生。
第二个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这是初步提出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思想并付诸实践的时期。
人民政协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协商的结果,政协的成立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国初期,不仅一届全国政协大会完成了协商建国的伟业,而且各地方也广泛设立了协商委员会,为建立各地方政权和发展地方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成了创立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发展国民经济的任务后,统一战线、各级政协又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创造了协商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以及在政协每两周举行一次的“双周座谈会”等诸多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并提出了许多具有独创性的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
(一)政协成立期间周恩来关于协商民主的论述
在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上作的讲话,9月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的报告,以及对当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草经过和特点作的说明中,周恩来首次提出并阐述了诸多协商民主的观点。
一是,他提出了政治协商是新中国新民主的一个特点。他多次阐述,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而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体现了新民主的精神,新民主的特点就在此。
二是,他通过与西方议会民主的比较,揭示了这种新民主的实质,即:它“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与少数”,不是像西方议会“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而是重内容、重实效,强调“会前就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以求达成“共同的协议”。周恩来讲的这种新民主的实质,就是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民民主。
三是,周恩来不仅从民主作风的角度,阐述了实行这样一种民主必须在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中,坚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求同存异、善于妥协;而且在体制、制度层面,初步明确了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关系。
周恩来在政协成立期间对协商民主的论述,主要是为了在理论上说明政协为什么能够担负起协商建国的重任。当时他所说的这种新民主,还是新民主主义的性质。但他阐述的其不同于西方民主的实质,已属于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人民民主。
(二)1954年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后毛泽东关于政协性质、作用的论述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其职权,这时有人对人民政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产生了疑问。针对这些问题,毛泽东专门写了《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并召集参加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的部分党内外人士座谈,就人大召开后政协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谈了自己的意见。
一是关于政协存在的必要性。毛泽东提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防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
二是关于政协的性质。毛泽东指出:不能把人民政协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政协不是国家机关,而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
三是关于政协的任务。毛泽东提出,人大召开后政协仍有五大任务:协商国际问题、协商候选名单、提意见、调整关系、学习。这5项任务中,既有协调处理统一战线关系方面的内容,也有参与国事、发挥协商民主作用方面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这里论述问题的角度,不是就政协讲政协,而是通过与人大比较,从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处的地位,从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宏观层面,来阐述“政协存在的必要性”的。
(三)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的进一步探索发展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放眼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这是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发展。
首先,这里讲的“长期共存”,是指中国各政党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长期合作,不是各党在朝在野互相反对、争夺执政,因此它不同于西方自由竞争的多党制,而属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范围。同时,它又把“长期共存”与“互相监督”相联系,赋予了我国协商民主权力制约监督的新内容。这个新内容不仅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政党关系,而且对于保证我国的长治久安,探索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都具有深远意义。
再是,这期间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的老一代革命家李维汉,对协商民主也作了有益的探索。1956年他在参加“八大”会议的发言中,提出了三个重要观点。一是他首次对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政治协商机关两方面的作用给予了区分,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是政治协商机关,又是统一战线组织,在统一战线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二是他明确提出“政治协商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法”,指出“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是经过协商来调整的,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问题是协商成熟而后决定的,国家的选举也是经过协商提名的。”三是他还分析了政治协商的特点和优势,提出“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到适当的集中和统一。”因此,不仅在政协,而且在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要广泛开展政治协商并形成制度。
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上述指导思想,人民政协在结束代行人大职权后不仅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且作为一种协商民主形式,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二届全国政协产生后,许多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和重大问题决定仍然拿到政协进行协商,一些法律、法规还先在政协协商然后再在人大通过。然而到1957年下半年后,由于在发动党外人士帮助共产党整风中,对出现的一些问题看得过于严重,发生了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错误,使我国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也遭受挫折,进入了曲折发展的阶段。
第三个阶段,从1957年下半年到1978年新时期以前,这是协商民主在曲折中发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严重受挫的时期。
这个阶段我国仍处在探索适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期。在这个时期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不仅有如“两弹一星”这样的建设成绩和经验,而且在协商民主、政协工作上也有一些成绩和经验。比如,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在政协曾推动开展了“神仙会”活动,提出了后来成为政协优良传统的“三自”方针和“三不”主义;1962年初在中共中央进一步总结“大跃进”教训、召开推动全面调整的七千人大会的背景下,周恩来、陈毅曾提出要为知识分子“脱帽加冕”,宣布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属于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在政协会上,周恩来也提出我国已“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统一战线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这些举措一度缓解了当时的紧张情势,使人民政协出现了积极景象。如政协三届三次全体会后,曾连续三次举行“双周座谈会”,讨论如何进一步发扬民主问题。为了便于政协委员参与国事,从1959年4月政协三届一次会议起,全国政协全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一起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并逐渐成为惯例,形成了对我国政治生活影响深远的“两会”格局。
但这个时期总体上看,是我国发展经历曲折的阶段。1957年反右扩大化后,“左”的思想就开始滋长,到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毛泽东提出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最终发展成为全局性错误,导致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文革”期间,制度层面的民主法制被弃之一边,而热衷于“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群众运动。政协也被视为“牛鬼蛇神的窝子”,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受到红卫兵冲击,认为“政治岂能协商”。为了保护政协免遭冲击,根据周恩来的指示,全国政协机关于当年8月停止办公,陷入长达十年的停顿状态,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才又恢复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第四个阶段,从1978年至今,这是新时期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发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到确立的时期。
“文革”结束经过两年徘徊,到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也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如果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一)从新时期开始到1989年,这是我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在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工作重心转移的基础上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开拓新局面,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发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时期
进入新时期,为了彻底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中共中央确认,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必须实行战略转移,由此推动我国统一战线由过去四个阶级的联盟,发展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人民政协的中心任务也从过去主要为阶级斗争服务,转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服务上来。在实现了这一战略转变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开始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注意从制度上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1979年6月,邓小平在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根据对民主党派性质作出的这一新判断,中国共产党把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并进一步提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了十三大报告。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又与民主党派协商,制定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在总结长期多党合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对我国各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作了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不仅要从协调政党关系的统一战线的角度去努力,而且要从健全国家政治生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去努力,使这项制度进一步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在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其写入了宪法序言。
十三大报告在明确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还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强调为了“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必须在国家、地方和基层各个层面建立协商对话制度。这个制度把协商对话,进一步拓展到社会领域、地方基层,这是新时期对协商民主的又一个新发展。
(二)从1990年至2012年,这是我国协商民主、人民政协在新的形势下不断拓展,到十八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到确立的时期
1989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协商民主的深入实施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共中央确立了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明确了政协与人大和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出了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推动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此背景下,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七届四次“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与此同时,在世纪之交,学术界也开始把西方在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讨论的协商(审议)民主,介绍进了中国;在一些基层地方,也开始了着眼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协商民主探索。
到2005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直接进行的政治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2006年2月,中共中央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正式确认并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重要形式的论断,并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民主形式。2007年11月,国务院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提出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01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又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就是在新时期以来对协商民主不断深化的实践和认识的基础上,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在大会通过的报告中,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任务,表明发展协商民主已成为全党的共识,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
二、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含义
从十八大的有关论述看,要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含义,有三层内容需要把握:
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性质或本质,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属于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民民主,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不是少数人的民主。毛泽东当年论述为什么需要政协,说的就是人大的代表性虽然很大,但还不够。有了政协可以使我国的人民民主更广泛、更充分,为难以按照选区和人口比例产生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参与国事、参政议政提供一个重要渠道。再是,协商民主是相对选举民主讲的,说的是民主的形式而非内容,而且协商民主是指一种民主的基本形式而非具体形式,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也有很多。
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十八大提出,协商民主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包括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些论述表明,协商作为我国一种基本民主形式,广泛存在于从国家到地方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都有协商民主。按照贾庆林同志的说法,我国主要有四个层面的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特别是与民主党派进行广泛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如人大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政府的决策听证会等;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四是基层民主协商,如一些地方开展的恳谈会、咨询会等。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突出特点,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十八大报告讲协商民主,重点阐述的就是这方面内容。正是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赋予了我国协商民主不同于西方民主的鲜明特点,即它不是强调相互竞争、互相牵制,而是贯穿体现着一种和谐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同时,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也决定了我国协商民主不仅存在于社会和基层,而且是一种与我国的国体相适应、有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辅相成、构成国家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主形式。
(二)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问题
根据十八大报告精神,当前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贾庆林同志讲了四条,包括完善协商制度,丰富协商形式,提升协商质量,以及研究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等。我在这里重点讲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完善制度的问题。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们对民主问题只注意强调其性质、本质,而对制度建设则常常忽视;政协履行职能长期以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随意性较大,习惯于讲政策、方法、作风,而不太注意制度创新、程序设计。结果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如果没有一套制度和程序,民主将不仅难以保障而且无法有效运行。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首要任务,也是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是一项牵涉面很广、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慎地推进。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对各种协商民主形式要有一个科学准确的分析,不同的协商形式应有不同的制度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既有像全体会、常委会这样定期开展的,有较多内容、较多人参加的会议协商形式,也有可以在闭会期间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专题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我以为,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的主体和对象、内容和程序,主要是针对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讲的,其他如政协全体会、常委会、主席会议的协商,涉及协调关系的协商等,不一定都要有同样的制度、程序规定。要仔细研究区分究竟有哪些内容可以纳入决策程序,哪些问题需要在决策前协商,哪些可以在决策中协商。
第二,要重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注意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关系许多方面,不仅涉及政协、党派和有关团体,还涉及党委、政府等诸多机构,是一个制度体系。因此,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不能是单方面的,必须协同推进。从国家层面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需要有一个顶层、全面、系统的考虑,不仅要进一步研究规范各种具体的协商民主制度和程序,而且要注意进一步完善以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统筹研究政协内部各种制度之间,各种协商民主制度之间,以及协商民主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相互贯通和衔接。
第三,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也要体现政协的特点,妥善处理加强制度建设与坚持发扬人民政协广开言路、畅所欲言、求同存异、集思广益优良传统的关系。政协既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同党和政府协商议事的场所,也是各界代表沟通意见、交流思想、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平台。作为这样一个平台,政协应当有比较宽松的环境氛围。政协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但和党政机关比较,这些规则不应有太多的拘束、太多的硬性指标,而应当充分尊重委员的意愿和选择,有较大的灵活性。这就要求政协在加强制度建设时,要处理好制度建设与继承发扬政协统一战线优良传统的关系问题。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要克服困难、战胜挑战,更需要政协在加强沟通、增进共识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关于创新形式的问题。当前发展协商民主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同时也要继续拓宽协商民主渠道、创新协商民主形式。十八大提出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就是政协近些年探索开展的四种协商形式。
政协叫政治协商会议,有多种多样的协商形式,主要的协商形式就是会议协商;但也有一些非会议的书面协商形式,如提案、建议案等。在政协的会议协商形式中,又有定期举行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不定期举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各种专题座谈会、形势分析会、交流研讨会等。其中定期举行的政协全体会、常委会、主席会议应是政协主要的会议协商形式。而十八大提出的四种协商,则是近些年人民政协在协商形式方面探索创新的成果,主要是不定期的。
如何理解这四种协商,它们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我理解,这四种协商有区别也有联系,而且每一种协商也可以有多种层次。如:专题协商是围绕某一专题在政协举行的,参加政协的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与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面对面进行的一种协商。它可以层次较高,由政协组织举行,围绕重大专题进行;也可以层次低一些,由政协的专委会举行,围绕较具体的专题进行。对口协商着眼的是协商的主体和对象,主要是政协的相关专委会与党和国家相关部门之间进行的协商。它可以围绕有关的政策、法律出台制定进行协商,也可以围绕某些比较专业的问题进行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是围绕提案办理进行的协商,其协商的议题更具体,一般是一事一办,参加者包括提案的提出者、办理者和政协的提案工作单位三方,实际是为了办好提案,由政协有关单位来组织督促提案办理者与提案提出者进行的协商。界别协商就内容上看,一般应是涉及界别利益或界别关心的问题,政协的参加者主要是界别代表。其协商方式既可以是政协的界别代表与党和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组织间进行的协商,如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作出有关决定时,征求有关界别代表的意见,听取反映界别诉求;也可以是在界别内部或不同界别之间进行的协商,以达到交流观点、沟通思想、协调关系、增进共识的目的。界别协商可以是较高层次的,由政协组织在政协会议中举行(如大会的联组讨论);也可以是较低层次的,由专委会和党派团体举行。界别协商是一种仍在探索中的协商形式,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
当然,这四种协商形式有区别也有联系,它们也可以交叉结合在一起进行。如俞正声主席提出的,可以探索开展以界别为基础、以专题为内容、以对口为纽带、以座谈为主要方法的协商形式。
三是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意义。
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理论上看,有学者曾认为我们提出协商民主是受一些西方学者提出协商民主问题影响的结果。虽然协商民主提出后引起了学术界不少人的关注,但有的学者并不认可。这次十八大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出发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澄清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明确了中国的协商民主不是舶来品,而是我们自己实践、认识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的重大理论创新。
从实践上看,当前十八大确认协商民主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就其本身讲,协商民主能够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尊重多数又照顾少数,重视结果又注重过程,可以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政治参与,拓展我国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从宏观看,按照十八大的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们的总体战略任务,是促进五位一体的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中当然也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经济建设仍然是中心,发展还是硬道理。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特别需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协商民主关注公共利益,贯穿着理性、合作的精神,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当前我们非常需要的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是从长远看,发展协商民主,使之与选举民主相补充、相结合,也是顺应时代潮流又扎根中国土壤,创造一种民主新道路、新形态的选择。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选举是保证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民主从其历史渊源看,产生于突出个人作用的西方社会,选举也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个人选择。选举对于民主是不可缺少的,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现在西方一些有识之士为弥补其不足提出了协商民主。但我以为,西方的历史文化背景使其较难广泛深入地开展协商民主。而中国不仅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还有着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文化传统,能够为发展协商民主提供适宜的土壤。所以,中国更有条件和可能发展出一种选举与协商相结合,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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