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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协商机制 提升协商水平
2015-04-17 16:42:37 来源:南充政协网

□罗澜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今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近年来,政治协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化等问题,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制度存在盲区,协商效果不够理想。我个人认为,各级政协应该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着重在健全协商制度、完善协商机制、丰富协商内容和提高协商水平上下功夫,努力把政治协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政治协商机制不硬,“我要协商”的现状就难以改变

  健全政治协商制度,提高政治协商质量,根本在于必须坚持政治协商的原则要求。《意见》的基本原则指出:“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也才能保持政治协商的正确方向、鲜明特色和蓬勃生机。一是尽快实现协商有法可依。把协商民主建设作为今后政治建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力争协商民主制度进党章、入宪法,出台《人民政协组织法》、《政治协商程序法》等相关法律,真正把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协商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确保协商民主有法可依。二是努力实现协商有制可循。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加快政治协商顶层设计,推动政治协商与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衔接一致,明确协商内容与议题、协商主体与客体、协商形式与方法、协商结果与运用,体现制度刚性。大力推动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不仅要建立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机制,更要建立不协商的问责机制,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而未经协商和协商未通过的议题,不能进入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程序,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要严肃查处,对协商后报送的意见建议不阅批、不办理落实、不及时反馈的要进行问责,真正把“三在前”、“三在先”原则落到实处,把协商民主的“软办法”变为“硬约束”,由“我要协商”转变为“要我协商”。三是积极实现协商创新有为。各级党委、政协在协商机制和形式上积极创新,可圈可点。比如,中共彭州市委出台了《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中共蓬安县委制定了《关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这些“红头文件”规范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统一了政治协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政治协商成果的运用,加强了政协工作的跟踪督查;从去年开始,我市市、县两级政协都以党委办、政府办和政协办的名义印发《年度协商工作计划》;今年1月,省上首次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了我省《2015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省三办《计划》从围绕省委重大决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发挥天府新区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等10个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不同形式的协商计划,让政治协商工作开展有序可遵,让协商民主不是停留在形式和口头上,而是从操作层面把具体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这是对协商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推进政治协商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迈出的可喜一步。以上这些有效探索,很值得学习和借鉴。

  二、政治协商内容不广,“协商什么”的难题就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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